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用人单位能不能拒绝聘用乙肝患者
发布日期:2014-03-21    作者:聂晓东律师
请问:
我是一家电脑公司的助理工程师。一个月前,我到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应聘该公司结构设计部门的工程师,在通过了该公司组织的技能测试后,工作人员让我去健康体检中心体检,体检结果我患乙肝“小三阳”。该公司以此为由,先是拒绝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后又让我回去等消息。之后我多次联系交涉,均被告知因患乙肝“小三阳”不能被录用。请问: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我患乙肝“小三阳”拒绝录用我的做法是否合法?
                                


 
回答:
我们认为,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拒绝录用你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因而是不合法的。
虽然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人自主权,但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20081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2007年5月18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明确要求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该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你到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应聘的工作岗位系工程师,并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类型,因此,该公司拒绝录用你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也违反了平等(公平)就业原则。
需要提醒你的是,对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对你的这种就业歧视行为,你可以向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主要是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其作出纠正措施。如果还不能解决问题,你还可以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