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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录像带被保管人烧毁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发布日期:2014-03-19    作者:聂晓东律师
请问:
我朋友李某数月前结婚,将摄录自己婚礼庆典仅有的一盘录像带交给个体户徐某制作成VCD,并由其保存。然而,数月前,徐某的店铺因其朋友抽烟不慎而失火烧毁,导致该录像带还没被制成VCD前就已经灭失。对此,我朋友感到很伤心,精神上受到了一定打击。我听说法律上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对此,我想咨询一下,对于结婚录像带被烧毁,我朋友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保管人徐某予以精神损害赔偿?急盼回复,不胜感激。
 
读者:史林
 
回答:
来信涉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被损毁后是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灭失或者损毁,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案中,该录像带系记录你朋友李某结婚过程的仅有的一盘录像带,应当认定该其对于你朋友而言具有特定的人格象征意义,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徐某赔偿你的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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