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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发布日期:2014-03-19    作者:孙新律师
       (1)出生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因婚姻、收养以及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迁入等原因,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
       (2)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常住人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人,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其仍然有成员资格。
       (3)因学习、服义务兵或初级士官兵役等原因注销、迁出常住人口的人,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前,应当认定其仍然具有成员资格。
       (4)如果婚姻关系发生在持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之间的,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间,应当认定持农业户口一方具有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嫁农人员成员资格确定,如果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实际生产、生活,即使常住户口尚未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从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起,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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