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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时该怎样计算违约金?
发布日期:2014-03-19    作者:110网律师
本文只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咨询民定律师事务所张馨予律师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时该怎样计算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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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签订合同的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数额的,只要违约金数额不超过标的的30%,则依据合同的约定解决。
如果签订合同的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不仅会使受害人获得不正当的利益并在一定程度上恶化违约方的财产状况。
那么,这时又该怎样计算违约金呢?
 
法律依据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二】: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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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注:涉及具体法律问题,咨询张馨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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