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财产用于婚后购房 】
《婚姻法》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明确看出,在没有特殊的约定时,婚前个人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且不随婚姻关系而使之变为共同财产。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式上的转变时的财产归属情况。例如,将婚前的房产变卖后,用此售房款重新购置房屋且登记在一方;还有婚前的个人存款婚后购房登记在一方。对于,此种情形,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还是仍归个人所有,在实践中,争议很是比较大的。
目前很多人认为,婚后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只是财产形式的转变,并不涉及财产的所有权变更,个人财产购买房屋且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当然还是自己财产。另外一部分人认为,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用区分取得财产的根源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律师认为,婚前个人财产用于婚后购买房屋,新购买的房屋在形式上应该属于共同所有,因为该房产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为共同财产,不应考虑购房的资金来源。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不动产属于物权,至于购房的资金属于债权,根据法律规定,物权是优于债权的。你不能说双方共同决定购买的房屋,仅仅因为房款是由一方个人财产支付而否定了夫妻另一方享有房屋的物权权益,对于一方支付行为完全可以认定为垫资,应属于债权范畴。
那么,有人会对以上分析提出质疑,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就这样变成了夫妻共同的财产,岂不是很不公平。其实并非这样的,我们应对物权和债权加以区分认识,这样就不会产生不公平的想法了。上述所分析的房屋归夫妻共有,并非同时也认定一方的利用婚前财产出资也归夫妻共同所有,对于出资仍归其个人所有,在分割时,应把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出资扣除出去,其余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审理夫妻财产时,还会综合考虑房产的实际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女方如果没有住房,也在考虑照顾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