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心众诉被申请人事实劳动关系确认争议一案
欧阳心众诉被申请人事实劳动关系确认争议一案
桂阳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桂劳劳仲裁字[2014)第03号
申请人::欧阳新众,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凌龙,男,湖南永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
被申请人:桂阳县市政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男,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茂湘,男,湖南志浩律帅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
第三人:彭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彭 某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第三人因事实劳动关系确认争议一案,申请于2014年1月9日向本会提起仲裁申请。本会于2014年2月25日将开庭通知用快专递方式通知了本案当事人三方。决定于2014年3月14日上午在本会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及其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事项: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13年7月15日被桂阳县市政工程公司招聘为合料工。2013年7月19日下午,按桂阳县市政工程公司要求在桂阳县城关镇李家湾性保健品门前拓宽下水道,不幸被解放路1-16号3楼房子(使用人魔耳教育培训机构)上的玻璃窗户掉下来砸伤,造成申请人头部、胸部、肋部多处损伤,受伤后被申请人立即将申请人送往桂阳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现在申请人出了部分医药费外,就不肯出其他费用了,为维护申请人权益,特诉至贵委,望裁如诉请。
为支持其仲裁中清, 巾请人向本会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申请人的肝民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申请人的身份合法;
2、桂阳县川: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11月18闩小具的被中清人
余、怔㈠:册臀十己资料复印件,拟证明被申请人主体资格合法:
3申请人的委托代理入对被请入工友李文做的调查笔录,拟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4、申请人的委托代理入对被请入工友龚声周做的调查笔录,拟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经本会仲裁庭组织举证、质证,被申请人、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对证据1、证据2无异议,对证据3、证据4、证据5、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8无异议,对证据8的证明方向有异议。
仲裁庭分别传提供证言的李文、龚声周到庭就申请人的相关事宜
作证。证人李文、龚声周分别到庭回答了仲裁员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
人、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提问。
根据举证、质证,本会认证证据l、证据2、证据3、证据4、证
据5、证据6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证据7所发生的时间在本案申请人求确认其劳动关系的时间
之后,本会仲裁庭不予采信。证据8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故本会仲裁
庭刁;子采信。
依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仲裁庭的认证,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
陈述和对证人的提问,本会查明事实如下:
1、当事双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的规定,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
2、本案被申请人桂阳县市政工程公司、桂阳县市政管理所(加挂
桂阳县燃气具管理站牌子),是三块牌子一套人马。根据中共桂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重生核定桂阳县城镇管理局所属自收白支亨业单位机构编制的通知” 桂编办[2003)42号核定的工作职责“……
负责为城市居民生产、生活提供市政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城
市排水、排污处理的维护、管理:负责城市街道、小区公用市政设施的监察、维护、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桥梁、涵洞、城市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改造维修:…— 本案申请人所从事的工作地点、厂作内容是被申请人的工作职责范畴;
3, 申请人欧阳新众经彭树军(李家湾路段拓宽厂水道工程项目设施厂带班人)介绍于2014年?月15门起到被申请人桂刚县市政工程公司发包给彭德培(自然人)的背街小巷改造厂程之…·的县城李家湾路段拓宽卜水道:I:程项目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为计时即100元/8小时。2013年7月]9日申请人在厂作中意外负伤:
4、中请人负伤后被中请人及第三人支付厂部分医疗费:
5、未依法为小请人中报、缴纳代扣代缴工伤保险费。
本会认为:1、对建筑企业的工程承包、转包及刚丁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都有明确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叫项规定: “建
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中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下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川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否则,就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
本案的当事人也不例外:
本会于2014年3月4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经本庭主持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田劳动法》第二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裁决如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龚国平
桂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零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彭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