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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基础复习:转质
发布日期:2014-03-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物权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1.转质的概念。转质,指在质押期间,质权人(凭借质权人的身份)以质物为第三人设立质权的行为。第三人取得的质权称为转质权,第三人称为转质权人。转质分为两种:①若经过出质人同意,为承诺转质;②若未经出质人同意,称为责任转质。《物权法》不提倡质权人转质,也不禁止质权人转质。《物权法》第215条的精神是,在责任转质中,质权人应对质物的毁损、灭失承担绝对严格责任(质物在转质权人占有期间毁损、灭失的,质权人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再次强调:转质与质权的善意取得不是一回事情(见【例1】和【例2】)。

【例1】甲将自己的相机质押给乙。质押期间,乙谎称自己是相机的所有权人,未经甲同意,将相机出质给丙,并交付。①丙善意取得质权。②这不是转质。

【例2】甲将自己的相机质押给乙。质押期间,乙在告知丙自己是相机的质权人后,未经甲同意,将相机出质给丙,并交付。①乙的行为属于责任转质。②丙因责任转质取得相机的质权,但非因善意取得。

2.承诺转质。指在质押期间,质权人经出质人同意,以质物为第三人设立质权的行为。承诺转质的效力:①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②转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可以高于”原质权担保的债权数额。③转质权具有独立性,原质权消灭的,不影响转质权的存续;原质权的实现条件尚不具备,不影响转质权的实现。④质权人对质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过错责任”。(见【例3】)

【例3】甲欠乙10万元,甲以价值20万元的汽车为乙设立质权。经过甲同意,乙以该汽车为丙设立质权,担保的债权数额为15万元。乙的行为构成承诺转质,具有以下效力:①丙的质权优先于乙的质权。②丙的质权具有独立性,体现在:(a)丙的质权担保的债权额虽然高于原质权担保的债权数额,丙的质权设立有效。(b)乙的质权消灭的,不影响丙的质权继续存在。(c)只要丙实现质权的条件具备,即使乙的质权尚不具备行使条件,丙也可以对质物行使优先受偿权。③质物在丙处毁损灭失的,转质人乙仅承担“过错责任”。

3.责任转质。指在质押期间,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以质物为第三人设立质权的行为。责任转质的效力:①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②转质权担保的债权额和清偿期以原质权担保的债权额和清偿期为限。③转质权依附于原质权,原质权消灭,转质权消灭。④转质人对质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无过错责任”。(见【例4】)

【例4】甲欠乙10万元,甲以价值20万元的汽车为乙设立质权。未经甲的同意,乙擅自以该汽车为丙设立质权,担保的债权数额为15万元。乙的行为构成责任转质,具有以下效力:①丙的质权优先于乙的质权。②丙的质权具有从属性,体现在:(a)丙的质权担保的债权数额不能高于乙的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数额。丙对于质物仅在1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不是约定的15万元。(b)乙的质权尚不具备行使条件的,丙的质权也不得行使。(c)乙的质权消灭的,丙的质权消灭。③质物在丙处毁损、灭失的,不论乙是否具有过错,乙均应对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使质物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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