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判处案例——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致死案获刑五年
2013年3月某日晚,红河某地某村王某、张某、李某、赵某共聚王家喝酒,遇邻村高某路过来访,王某遂邀其入席共饮。
酒过半巡,众人皆有七八分醉意。此时高某竟出言不逊,与主人王某发生口角后导致身体发生冲突。张某、李某、赵某见状,先后起身帮助王某,先是对高某拳脚相加,后又寻找棍棒大打出手,将高某打翻在地直至其奄奄一息后方住手,并将其抬出屋外,返回睡觉。待天明,四人见高某仍未动静,方知已出人命,惹下大祸,故相约向外地逃窜。然途中四人又议:逃得了初一,躲不过十五,不如自首。于是四人电话报警后,等待在某村口,让公安赶来后,束手就擒。
后本律师为赵某的辩护人。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之后,律师通过多次做受害人父母的工作,四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分别赔偿受害人父母2万元余元共7万余元,取得了受害人父母谅解。
开庭审理时,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且致人死亡,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应依法严惩,并建议法庭对四被告人全部判处无期以上徒刑。(备注: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称量刑意见)《故意伤害罪》第1条第4项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情节较轻的,量刑起点为15年有期徒刑)。
本律师辩护认为:首先,被告人赵某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这在公安局的讯问笔录中可以确定看到。其次,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第三,在本案中,赵某只用拳脚打了受害人,情节较轻。第四、本案受害人有一定过错。第五、赵某等4人的父母已对受害人的亲属共同赔偿了7万余元,并且负责了受害人的安葬等事宜,获得了受害人父母的谅解,故量刑时请法庭给予从宽处理……
最后,法院大部分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赵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