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梁某于2008年11月入职广州某造船公司,从事电焊工作。入职之时,造船公司于梁某签订自2008年11月至2011年11月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11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到期,造船公司与梁某续签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固定期限为2011年11月2012年10月。2012年10月,劳动合同到期后,造船公司没在一个月内与梁某续签劳动合同,2013年7月梁某向造船公司申请辞职。
辞职后,梁某提出,在造船厂公司环境很差,通风换气不好、尘灰遍布作业空间等,造船厂内很多电焊工人已感身体不适,并经诊断患有职业病,所以自己也不敢继续呆在造船厂工作,才申请辞职。经咨询本律师后,梁某知道单位存在违法情形,根据法律可获得相应赔偿,梁某委托本律师处理此事。
二、案件结果
经委托本律师申请劳动仲裁后,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造船厂确实存在未与梁某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向梁某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三万多元;同时造船厂也未梁某提供安全的生产作业环境,梁某申请辞职有正当理由,应当向梁某支付经济补偿一万多元。
三、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后,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有权要求与单位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为规避续签长期的劳动合同,往往会以各种理由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或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不续签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订立规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续订劳动合同的”。
同时,劳动者一定要重视劳动合同签订的问题,劳动合同的签订对劳动者工作期间购买社保、工伤后获得赔偿、意外伤亡获得抚恤补偿等意义重大。因此,法律强制性要求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一个月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的人身安全。根据《劳动合同》第38条“用人单位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本案中,梁某在造船厂从事电焊工作,电焊产生诸如光线污染、灰尘污染等对身体危害较大物质,工作时间长者更已诊断患上职业病,所以梁某辞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属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