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诉法:法庭调查
发布日期:2014-03-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庭调查主要针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是备考重点。具体程序包括:
1、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
2、公诉人宣读起诉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
《高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五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
《高法解释》第一百九十六条 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两起以上的,法庭调查一般应当分别进行。
3、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陈述;
《高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七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
4、控辩双方问被告人:
(1)控方问被告: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发问被告人;附民原告发问被告人;
(2)辩方问被告:被告人一方发问被告人;
《高法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
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高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 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必要时,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等到庭对质。
5、控辩双方询问被害人、附民原告
《高法解释》第二百条 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6、审判人员问被告人;被害人;附民当事人;
《高法解释》第二百零一条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必要时,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发问。
7、控辩双方举证:
《高法解释》第二百零二条 公诉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