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缺陷,土地纠纷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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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土地承包有缺陷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缺陷导致法院对土地纠纷处理面临尴尬。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我国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实践证明,它对维护农民利益,保持农村社会的长治久安起着重要作用。但是,它也存在一些缺陷。主要有以下几点:
1、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土地承包30年不变容易引发新的矛盾。
土地承包规定30年不变,目的在于维护农村的稳定。土地以农户为单位进行承包则是为了巩固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但分析该规定,存在一定的问题。农村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经营,30年不变,假设土地承包经营后第二年又增添了人口,以新生儿为例。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总原则,该新生儿将在29年内得不到土地(虽然该法规定用机动地等调整给新增人口,但该法又规定,机动地不足5%的不现再增加机动地。村委留机动地的很少)。在其结婚生育以前,他与其父母一块居住生活,可能感受不到没有土地带来的压力。但他成人后,假设他23周岁结婚,对象也是23周岁,与他同种情况。婚后又生育一子。他们这又是典型的一个农户,但他们在以后的六年中仍不可能得到土地。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这种情况下,新的农户就可能面临吃不上饭的境地,他们会要求行使承包权,产生纠纷。
2、村民起诉要求村委分配土地案,因法院对这类案件性质认识处理不一,影响到了案件的及时审理。
现在有许多村民起诉要求村委分配责任田,原先这类案件一般由行政庭作为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对此类案件的审理产生了争议,行政庭以该法第53条的规定为由认为这类案件应由民庭进行审理。该条规定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民庭则依然认为,村委会分配责任田的行为是行使公权力,这类案件仍属行政案件,应由行政庭进行审理。所以村民起诉后被法院内部推来推去,不能及时依法做出处理,致使矛盾不能及时解决,又引发新的矛盾。
二、土地纠纷案件处理
面对如此多的土地纠纷案件,面对土地纠纷的上升态势,如何妥善处理这类案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笔者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特别是对村两委成员的法制宣传教育。
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旨在提高村两委成员及村民的守法意识和合同意识,规范村两委的发包行为。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规定,按5个程序签订承包合同: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公开实施承包方案;签订承包合同。同时,扼制村委的各种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苗头性行为,将纠纷消灭在萌芽之中。
(二)政府进行土地详查,明确土地权属并加强对村委土地工作的管理。
政府应加强对村委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特别是土地发包的全程监督,以维护村民承包经营权的落实。规范土地合同样本,指导村委依法订立合同,减少订立合同中的随意性和粗放性,细化合同条款,明确合同责任。为了进一步搞好土地工作,政府部门应该依法进行土地详查,在以前详查的基础之上,了解土地现状及不安定因素,进一步明确地界,确定一些新增地及权属不明地的权属,并及时发放权利证书。通过及时确权并排除隐患达到减少土地纠纷的目的。基层乡(镇)人民政府还要在土地纠纷中积极发挥作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基层政府,最了解土地的现状及纠纷的产因,可因势利导的调解矛盾,化解纠纷,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三)法院内部对土地纠纷案件进行妥善分工,及时审理,防止矛盾激化。
因各地法院对村民要求分配责任田处理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尽快出台司法解释解决这个问题。在未出台解释之前,笔者认为,土地纠纷案件要分情况由不同庭室进行处理。村民要求分配责任田案,应由行政庭进行审理。理由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3条虽然规定了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但该法第22条规定,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产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此之前,村民的权利为有权依法承包农村土地。通过这两条分析得出,仅以第53条的规定就认定此类案件由民庭受理显然理由不充分。笔者认为,村民有两种权利,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生效之前,是承包权,而签订合同并生效以后,是承包经营权,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承包经营权受到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有法律根据,侵犯承包权承担民事责任则无法律依据。此类案件村委会行使的权利属公权力范畴,应该由行政庭进行依法处理。其他的土地纠纷案件,大多都是侵犯承包方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应由民庭进行审理。对这类案件宜及时进行审理,进行合法分工也正是为了防止内部相互推托,延误案件的处理,造成矛盾进一步扩大。
(四)丰富纠纷解决机制。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的规定,土地纠纷解决方式有三种: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调解作为其中的一个方式,应该大力加强和进一步丰富。调解可分为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第三人或者村委会主持调解、基层乡(镇)人民政府主持调解。在此应该特别指出的是,调解还应贯穿于仲裁和诉讼之中。不管是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还是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是应当多做调解工作,切勿轻率处理。调解时,可找一些德高望众的第三者帮助调解,也可以让村委领导或者基层乡(镇)人民政府信访部门或者司法所出面协调。总之,不管什么方法,就是让土地纠纷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调解解决矛盾,防止矛盾升级。欢迎关注安居房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