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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诉法:派员出庭
发布日期:2014-03-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席第一审法庭进行公诉

派员出庭

《高检规则》第四百二十六条 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

公诉人应当由检察长、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一人至数人担任,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可以不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高检规则》第四百二十七条 对于提起公诉后改变管辖的案件,原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参照本规则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与审判管辖相对应的人民检察院。

接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重新对案件进行审查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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