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或放弃继承和遗赠是否需要明确表示
不管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继承是一种权利,不是义务,所以是继承人是有权放弃继承的,遗赠同样也可以放弃。出于各种原因实践中也确实有放弃的情况发生。遗赠是公民以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与遗嘱的最大的区别在于遗嘱继承人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中,而受遗赠人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
关于放弃继承,按《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这里要注意两点:
一是放弃继承只能在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处理前的这段时间,未开始继承,谈不上放弃,可如果已经做出分割处理,再放弃就是放弃取得的遗产所有权了。
二是放弃继承必须明确表示,如果不表示继承也不表示不继承,但不主动参加分割,不能当做放弃继承的表示。实践中有多个继承人中的一个或数个在其他继承人争议时不参加争议,但也未表示放弃的,当到法院诉讼时,即使不主动参加,法院也会追加,就是基于这个原因。
放弃继承只要明确表示即可,且原则上不能反悔。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关于放弃遗赠,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在放弃与接受的问题上,遗嘱与遗赠的标准大不相同。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应该做出接受或放弃的明确表示,如果没有表示则视为放弃。曾有受遗赠人由于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明确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而最终丧失受赠权的,所以对这个限制一定要清楚。
当然,对放弃继承也是有一定限制的,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