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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刑事案件各阶段的作用】
发布日期:2014-03-09    作者:110网律师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凭借丰富经验为您指导方向,让您尽早得已最好时机;律师不是万能,但没有律师却绝对是不利的。以下由广州朱俊凯律师简述律师在刑案各阶段的作用:

 
辩护律师与非辩护人诉讼权利之比较:

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辩护律师
非律师辩护
独立辩护权
依据事实和法律,不受公、检、法,其他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阅卷权
可查阅的范围:
1、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起诉阶段(起诉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审判阶段(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从2013年起,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都可查阅。
2、             律师法的规定:审查起诉阶段(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审判决断(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无需检察院、法院许可
须经检察院、法院许可
会见、通信权(刑诉法第36条)
1、             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和非律师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
2、             受委托的律师凭“三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书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行使会见权。
3、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杯盖人、不被监听。
 
无需检察院、法院许可
须经检察院、法院许可
调查取证权
1、             主体:只有辩护律师才能享有。
2、             调取方式:亲自收集或者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
3、             亲自取证:A、向控方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需过两关;B、向辩方证人取证,需过一关。
4、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两证”(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提出意见权
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获得通知权
开庭3日前
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权
辩护人有权参加法庭审理,并享有发问、辩论、发表意见以及申请通知信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经授权的上诉权
近亲属也需获得同意,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独立上诉权。
申请解除超期羁押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非律师辩护人均享有此权利。
 
拒绝辩护权
条件:委托事项违法、利用委托从事违法活动、隐瞒事实真相。
庭审言论豁免权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簿受法律追究。(例外:发表危害国家安全、而已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人身保障权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个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在侦查期间(公安阶段)律师的作用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亲属的聘请,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2012年刑诉法修正案将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称为辩护人,这一规定使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身份与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相统一,更有利于保障律师在侦查活动中行使权力,同时规定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这些规定充分显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重要作用。
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的,有权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刑诉法修正案规定,从2013年起,辩护律师还可以申请侦查人员回避和申请复议;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在侦查阶段,律师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律师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向侦查机关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并从犯罪嫌疑人处了解到其无罪或者最轻的犯罪情况,帮助做一些固定有力证据的工作,为以后的成功辩护做准备。证据随时都有灭火的危险,一时的不慎,将可能导致有力的证据永远也无法取到。
2、         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通报家属的关切,缓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绪,给与心理安慰。有很多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之初,生活环境、社会地位、心理压力遽然改变,很多人无法忍受,发生一些不该发生的事。
3、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讲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关法律知识。让犯罪嫌疑人对所面临的困境有个清醒的认识,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包括以下内容:
(1)   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   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以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3)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及时回答的伊娃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的权利;
(4)   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5)   犯罪嫌疑人享有了解侦查机关将用作证据的金鼎结论的权利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   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辩护权;
(7)   犯罪嫌疑人享有申诉权和控告权;
(8)   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有关规定;
(9)   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管械的法律规定;
(10)            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11)            刑诉法修正案规定,辩护律师在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
4、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以下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   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
(2)   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
(3)   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
(4)   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逮捕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
5、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尽管,我国的法制环境在日渐向好,但是刑讯逼供的现象还有时发生,甚至发生屈打成招、屈打致残致死的惨剧。如果发生刑讯逼供的事,有律师介入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控告,从而有效地减少了这种情况的发生。
6、         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正确地认识自己的行为,便于争取立功的机会,从而减轻处罚。
7、         代理申诉和控告
对于侦查机关的错误行为,律师认为确有根据的,可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阶段)律师的作用
《律师法》和2012年刑诉法修正案规定:律师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查阅和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受委托的律师根据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同时,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一、    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这应该是辩护律师正式展开的第一个环节,无论有无侦查阶段的刑事代理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首要的重要工作仍然是了解案情,迅速收集案件信息、掌握相关案件材料是履行辩护职能的基础。根据法律规定先要关注“诉讼文书”的收集,包括立案决定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居留证、逮捕证、拘留(逮捕)通知书、搜查证、采取逮捕以外的强制措施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及其它特殊的司法文书等;其次是收集“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医学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物价鉴定等以及有关都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说明材料和鉴定结论的文书等。
审查所掌握的书面材料反映出来的信息,对第一部分“诉讼文书”主要是审查有无超期羁押或者漏缺关键程序,比如通知家属羁押地点等侵害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和当事人利益的行为存在;对后者“技术性鉴定材料”的审查主要是关注结论是否客观公正,有无该鉴定没有正方理由不予鉴定或者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况的存在。敦促办案机关改正错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
2、         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被告人或者提醒被告人可以给辩护律师通信,即使把自己的真实想法和辩护内容通过信件向辩护律师交流,这种方式对一些性格内向,不善于言谈交流的被告人来说通过写信是一种恰当的补充方式。
3、         进行调查取证。通过查阅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和会见被告人,落实取证线索,锁定证人名单或者有关证明无罪、罪轻的新证据,在此基础上,辩护律师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或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起诉部门核实、收集有关的证人证言、新的物证、书证等。
4、         依法向公诉机关提出申诉意见。尤其是罪名定性错误或者可能是冤假错的案件尤为重要。刑诉法修正案规定,从2013年起,辩护律师有权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提出意见,书面提出意见的,检察院应当附卷。
5、         向公诉机关提出解除、撤销、变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和第75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发现公安机关、检察院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可以向公诉机关提出解除、撤销、变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的意见。
6、         代理被告人控告。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其提出控告,纠正办案机关或看守所民警的违法行为。
7、         帮助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被不起诉人提出申诉。由于不起诉的决定,是以“犯罪情节轻微”为前提,即以被不起诉人已触犯刑法为前提,因此如果被不起诉的人不认为自己有犯罪情节,则可以再受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而身为辩护人律师,此时自然可以帮助被起诉人提出申诉。
 
审判阶段(法院阶段)律师的作用
人民检察院将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律师可以接受被告人或者亲友的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一、    律师在一审审判阶段的工作:
1、         阅卷
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等。缺少上诉材料的,律师有权要求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
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应当了解以下事项:
(1)   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2)   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冬季、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3)   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4)   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
(5)   被害人的自然情况;
(6)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的合法性、完备性;
(7)   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的资格、鉴定过程与方式以及鉴定结论和理由等;
(8)   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9)   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本身及证据之间的矛盾与疑点;
(10)            有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有关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
(11)            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2.会见和通信
律师会见被告人时,应注意了解被告人的陈诉和辩解,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并重点了解一下情况:
(1)   被告人的身份及其收以起诉书的时间;
(2)   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
(3)   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是否清楚、准确;
(4)   起诉书指控的从重情节是否存在;
(5)   被告人的辩解理由;
(6)   有无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
(7)   有无立功表现;
(8)   有无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
3.法律帮助
律师可以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4.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
5. 代理申诉和控告
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等情形,可以代理被告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律师发现审判机关有侵犯被告人人身权利、诉讼全露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管辖不当,非法搜查、扣押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可以代理被告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6. 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案件
辩护律师可以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7. 出庭准备
开庭前律师应向法庭了解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如发现有位于通知或未通知到的情况,应及时与法庭协商解决。
律师应了解公诉人、法庭组成人员的情况,协助被告人确定有无申请回避的室友及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请。律师发现案件审理违反公开审判规定的,应向法庭提出异议。
刑诉法修正案规定,从2013年起,法院应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给辩护律师。在开庭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包括律师在内的诉讼参与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8. 法庭调查
法庭对被告人的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核对有误,可以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
辩护律师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被告人发问后,经审判长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不承认指控犯罪的,应问明情况和理由。
公诉人以威胁、引诱等方式讯问被告人或提出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
辩护律师对指控方的出庭证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可以从一下方面进行质证:
(1)   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2)   证据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3)   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
(4)   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5)   证据前后是否有矛盾。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据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9. 法庭辩论
控诉方发表控诉意见后,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辩护律师可以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10. 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二、二审阶段辩护律师的作用:
1. 调阅一审的庭审资料,检讨一审辩护方案和辩护观点,重新拟定辩护思路;
2. 会见被告人,交流一审的是和二审辩护思路,了解还没发现的罪轻和无罪的证据线索,搜集有力证据;
3. 积极与二审法官交流对案情的看法,努力促成二审开庭审理(二审案件通常书面审理,一定程度上剥夺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4. 精心准备,积极应对庭审辩论;
5. 精心准备辩护词,多种形式影响法官改判;
6.领取二审判决书后,会见被告人,分析判决书的利弊,领导被告人正确认识判决时的判决结果。如果被告人要求申诉,积极帮助被告人做好申诉工作。
 
审查起诉以后辩护权与侦查阶段法律帮助权(已改为辩护权)的区别:
 
辩护权
侦查阶段律师帮助权
时间
公诉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自诉案件:随时。
1.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2.可由犯罪嫌疑人自己聘请,也可由其亲属代为聘请。
3.若在押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请求的,(提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律所转达该请求;(提不出具体对象的)应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身份
权利
不限于律师
必须是律师
参见第二章表《辩护律师与非律师辩护人诉讼权利一比较》
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了解涉嫌罪名;会见并了解案情。
注意——律师会见权:
1.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需要批准。刑诉法修正案规定,从2013年起,需要侦查机关批准的案件范围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2.  侦查阶段会见的安排:48小时,5天(黑社会、恐怖活动、走私、毒品、贪污贿赂重大复杂的2人以上的共同犯罪)。
3.  会见的在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不能)。
4.  受委托的律师凭“三证”即可行驶会见权,但不被监听
三.    死刑复核阶段律师的作用
刑诉法修正案规定,从2013年起,最高院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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