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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私卖房产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4-03-08    作者:孙新律师
案例回放:
     20076月,张某从报纸广告中得到信息,购买了谢某位于保定市天鹅中路一处临街门面房,大约150平方米,出租给他人做酒吧。200911月,突然有一女性陈某找上门来,说该门面房是其与丈夫谢某的共同财产,谢某瞒着他卖房无效,不算数,要张某退回房屋。张某十分生气,认为自己的房屋是合法买来的,在房管局已经办理了房产证,拒绝了陈某的要求。其后陈某以谢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无效为由,诉至北市区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张某与谢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某不服上诉至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陈某胜诉。张某仍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本律师于再审阶段介入此案。庭审时发表代理意见认为:
一、本案中,张某是在合法的场所-房管局,以合理的价格,合法的购买谢某的房产,张某是善意第三人,即使谢某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也应保护张某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确认买房行为有效。
二、谢某卖房时持有的房产证上注明共有人为零,说明该房产为谢某个人所有,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支持了我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原二审判决,依法改判张某与谢某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律师点评:
本案中,陈某如认为谢某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应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向房管局申请登记异议或以房管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确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后,陈某才有权主张张某与谢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即使这样,张某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也应受到保护,其买房行为有效。陈某只能追究谢某擅自卖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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