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女职工能否解雇?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注意:这里没有规定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合同。
对上述规定应当从以下三方面进行理解:
(1)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即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说“怀孕、产假、哺乳”;
(2)如果女职工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情形之一,虽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孕期、产期、哺乳期并不是女职工的护身符,国家法律虽对女职工进行特别保护,但保护也有边界,在符合法律规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