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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商法精讲:股东资格
发布日期:2014-03-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商法精讲:股东资格。

1 股东的资格要求

因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公司法对行为能力、组织结构等等资格没做任何要求。

2 股东资格的取得

出资人出资,公司成立后其身份即成为股东,出资瑕疵不影响股东身份的取得。

3 股东资格的表面证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对内股东名册为准,对外,公司登记为准;股份公司——持有股票。

真题演练:

1.关于股东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9-3-25)

A.股东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股东资格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C.非法人组织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D.外国自然人不能成为我国公司的股东

【答案】B

2.甲、乙、丙拟共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2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3-26)

A.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B.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

C.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D.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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