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 王晓明律师
被告: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XXX。地址:
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判令被告退还购房订金XXX元;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及理由:
原告于2012年3月23日与被告签订了《认购协议书》,并交付了购房定金20000元,准备购买惠州市大亚湾XX小区XX栋XX房。双方约定在签署协议书之日起7日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因客观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签订。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认购书,判令被告退还购房定金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望贵院能判如所请。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人民法院
原告: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证据清单
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企业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3、《认购协议书》一份。证明原告在被告处认购了大亚湾XX小区XX栋XX房一套。
4、收据。证明原告支付了20000元订金。
5、录音。证明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到被告指定的地点商榷购房事宜,后因合同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没有签订购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