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保险合同中对因“恐怖袭击”造成人身意外伤害赔偿的建议
关于完善保险合同中对因“恐怖袭击”造成人身意外伤害赔偿的建议
最近几天,国人对于云南昆明发生的恐怖袭击事件都发出了自己的声音。在对暴徒进行道德上谴责和法律上严惩的同时,我觉得更应该从另一个方面来抚平一下这块伤疤——那就是政府的安抚和受害者家属今后生活的安排。对于这部分资金的支出,政府是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的,还需要社会的共同努力。作为在此应承担其相应社会责任的保险公司,更应承担起这份社会责任。我们不是要求保险公司无私的奉献,而是要求在保险合同的基础上担负起这起这份责任。为更好的实现这个愿景,那就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条款。
一、关于在保险合同条款中完善因“恐怖袭击”造成人身意外伤害赔偿内容的背景及意义
自美国9.11事件以后,“反恐”就成为世界性的难题之一。恐怖分子的一次次袭击,使无数无辜的百姓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我国最近也连续发生多次恐怖袭击事件,例如北京10.28暴力恐怖袭击事件,云南昆明3.01暴力恐怖袭击事件。这些恐怖袭击事件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之在保险合同中又没有明确的规定或有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使受害者家属的维权赔偿之路更是艰难万分。因此,将因“恐怖袭击”造成人身意外伤害纳入保险合同赔偿条款具有重要意义。
二、关于我国现在《保险法》和保险合同中对于因“恐怖袭击”造成人身意外伤害赔偿规定的现状
在我国《保险法》第二节,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中,只是对部分免责事由进行了规定。对于因“恐怖袭击”造成的人身伤害是否进行赔偿,并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从而,给保险公司在制定保险条款时留有了漏洞。
因此,在大部分的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手册里,保险合同条款中,在对于“免责条款”规定时,将“因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作为免责条款已成惯例;有的公司甚至对此条款在备注处做出扩大解释,将“恐怖袭击”带来的人身意外伤害纳入其中。更有甚者直接将因“恐怖袭击”带来的人身意外伤害直接列入免责条款。
因为保险合同是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只要被保险人签订了保险合同,那么,就意味着受合同“免责条款”的约束,只要合同条款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定,那么,合同就应该依约履行。可想,如果在免责条款中有关于因“恐怖袭击”造成的人身损害的话,受害人是不能获得赔偿的。
三、关于完善保险合同中对因“恐怖袭击”造成人身意外伤害赔偿的建议
目前国内的保险公司虽然几乎都没有涉及暴乱、战争和恐怖袭击等险种,国际上也仅有英国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美亚保险等,在个别特殊的保险产品中将其有条件纳入了承保范围;但不排除将因“恐怖袭击”造成人身意外伤害作为赔偿条款的可行性。在2001年美国9.11事件中,日本7家保险公司就美国恐怖袭击事件造成的巨大伤害,向在美的日企支付90亿日元的保险金。这就是最好的例证。
随着社会的发展,恐怖主义的活动的加剧,完善保险合同中对因“恐怖袭击”造成人身意外伤害的赔偿条款,将其纳入理赔范围之内,是适时的、必要的,同时,也是符合当代国际发展趋势和中国国情需要的。
因此,建议将因“恐怖袭击”造成人身意外伤害赔偿纳入人身意外伤害理赔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