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何某因证据不足无罪释放
何某于2011年10月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捕,其家人委托王天军主任做为其辩护人,王主任接受委托后,仔细查阅了案卷的相关材料,认为认定何某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并多次与公安和检察机关交换意见,最终检察机关以何某涉嫌故意杀人证据不足为由,做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2012年4月份何某已被释放。
出租车公司应当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沧州市李某与某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认定出租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本案在某基层院一审,判决开车司机承担赔偿责任,出租车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司机又没有赔偿能力。一审判决后,李某的家人找到王天军主任,委托王主任代理二审,王主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据理力争,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王主任的意见,判决出租车公司与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