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民法调整的对象
发布日期:2014-03-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2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物权法》第2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解读:
1.关于主体平等性以及平等主体的范围:
(1)自然人。
(2)法人。
(3)国家(特定情况下)。
(4)其他组织。
关键点:是否平等必须置于具体关系中才能确定,即同一主体在不同关系中可能身份不同。
2.财产关系
(1)含义:当事人以财产为内容发生的社会关系。
(2)分类: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3.人身关系
(1)含义:当事人以人身为内容发生的社会关系。
(2)分类: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关键点:应准确认识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