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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高分必备考点总结
发布日期:2014-03-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4司考开始了,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司考刑法考点供大家参考。

  1、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因此,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者认可而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内部成员实施与其职务活动无关的犯罪行为的,都不属于单位犯罪。 

  2、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没有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所以,对这种行为只能以无罪论处。

  3、过失犯罪应当与过失违法行为一样,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既然刑法理论肯定过失违法行为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那么,就没有理由否认过失犯罪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例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了乙轻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时,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再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乙重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也应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4、虽然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它仍然是人们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和判断违法性、有责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另外,当存在有利于行为人的习惯法,行为人以习惯法为根据实施行为时,可能以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5、在自然意义的行为已经结束,但法益存在紧迫危险的场合,也有正当防卫的余地。例如,对于已经安置了定时炸弹的人,可以通过防卫行为迫使其说出炸弹的位置或者解除炸弹装置。

  6、同一被害对象才有犯意转化问题,如果针对另一不同对象,则只能是另起犯意。例如,甲以伤害故意举刀砍乙,此时恰好仇人丙出现在现场,甲转而将丙杀死。甲的行为针对不同对象,应成立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二罪。

  甲为了抢劫普通财物,而对乙使用暴力,在强取财物时,发现乙的提包内不仅有财物还有枪支,就使用暴力仅夺取了枪支。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中止和抢劫枪支罪既遂(并罚)。

  7、甲、乙二人站在山顶,见山下有一老人,甲对乙说:“你说将这块石头推下去能否砸着那老头?”乙说:“能有那么巧?”于是二人合力将一块石头滚下山,结果将老人砸死。甲、乙二人是间接故意。

  在对结果的态度上,直接故意投了赞成票,过失投了反对票,而间接故意投了弃权票。在间接故意的场合,行为人或者对结果的发生与否漠不关心,或者内心决定结果发生与否由决意实施的客观行为任意确定。

  8、甲在外地打工期间,于黑夜里实施抢劫,抢劫过程中发现对方是自己的胞兄乙,于是就停止了抢劫行为。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甲受雇杀乙,举枪瞄准后及时发现对方并非乙而放下枪支,甲的行为成立犯罪未遂。

  甲开枪射击乙,乙受惊吓而昏倒,甲误以为乙中弹倒地,又顿生悔意,将乙送往医院抢救。甲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

  9、甲、乙为走私,共同出资向丙雇了一条船。甲走私的是毒品,乙走私的是淫秽物品。甲乙二人成立走私毒品罪和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共同犯罪。

  10、在数人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不要求数人之间直接形成共同实行的意思,通过某个行为人分别向其他行为人联络,间接地形成共同实行的意思的,也存在共同实行的意思。

  11、甲准备好毒药后放在自己的书架上,打算在乙到访时给乙喝,但在乙到访前,甲的女儿丙误当饮料喝了毒药。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12、甲盗窃了某文物的仿真品(价值3000元),后甲将该仿真品冒充真品以30000元的价格出卖给乙。对此,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因为甲的后一行为又侵犯了新的法益。

  13、保险诈骗行为都利用了保险合同,因此,保险诈骗行为都触犯了保险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的最高刑是15年,合同诈骗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对此,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行为触犯的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和特别条款;二是同一法律的特别条款规定法定刑明显低于普通条款规定的法定刑,而且,根据案件情况,适用特别条款明显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三是刑法没有禁止适用普通条款,或者说没有指明必须适用特别条款。如果刑法条文规定了“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时,禁止适用普通条款。

  14、在一次走私活动中,同时走私毒品与武器的,应认定为数罪,而不是想象竞合犯。

  15、甲以抢劫的故意对乙使用暴力,由于乙极力反抗,甲感到害怕,为了逃走,甲继续使用暴力将乙打成重伤后逃离现场。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和故意伤害罪。甲在着手实行抢劫罪后,另起犯意实施另一犯罪行为,构成数罪。

  16、对属于自首或者坦白范围内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立功。例如,甲向国家工作人员乙行贿后,主动投案,向司法机关交代了自己向乙行贿和乙接受甲提供的贿赂的事实,不能认定为甲检举、揭发了乙的犯罪行为。因为行贿人只有交代了自己向谁行贿的事实,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所以,甲的行为没有超出自首的范围,不能认定为立功。

  17、甲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但没有证据证明甲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故意与行为,甲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持有毒品的时间、数量、品种等事实,并向司法机关说明自己所持毒品从乙处购买,因而揭发了乙贩卖毒品的事实,超出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非法持有毒品)的范围,应认定为立功。

  18、检举、揭发他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对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的,构成立功。立功行为虽然是针对犯罪行为,但不要求立功者检举揭发的是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

  (1)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事后查明他人在实施客观危害行为时不具有责任能力的,属于立功;

  (2)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在行为时并没有故意与过失,而是意外事件造成的,也应认定为立功;

  (3)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事后查明他人已经死亡的,构成立功;

  (4)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但是该犯罪行为已超过规定时效的,不影响立功的成立。

  下列几种情形,不能认定为立功:

  (1)揭发他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的行为的,不构成立功;

  (2)揭发他人实施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3)揭发的他人犯罪行为,不能适用中国刑法的,不能认定为立功。犯罪人实施了甲、乙二罪,并就乙罪成立自首,到案后又有重大立功,对甲罪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乙罪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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