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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 两负责人获刑
发布日期:2014-03-02    作者:孙新律师
去年曾报道过的“三人井下硫化氢中毒身亡”一案,日前由西青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涉案公司副总及办公室副主任均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中年男子周某原系江苏省一家泵业公司的办公室副主任。2013年7月11日,周某接到其公司驻天津办事处销售人员杨某电话获悉,公司生产销售的一台安装在天津市西青区某处雨水泵站内的潜水泵发生故障,需进行维修,而后周某安排公司售后服务的三包维修工许某、张某到天津联系杨某进行维修。同年7月17日11时,杨某与许某、张某及所雇用的吊车车主吴某及司机等人,在上述雨水泵站内对故障潜水泵进行维修。其间,在没有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及足以确保安全的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没有对井下进行通风、检测是否有有害气体的情况下,许某盲目进行井下作业,从而发生硫化氢气体中毒并坠落井底。由于杨某及吴某缺乏特种情况救援知识,随后盲目下井救援许某,导致二人也发生硫化氢气体中毒,事故导致该三人当场中毒死亡。而后,周某及该泵业公司副总经理吕某被警方抓获。     法院认为,在此事故中,涉案泵业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吕某未能督促公司各部门有效地开展安全教育及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没有组织落实关于有限空间作业的相关安全生产规定,没有为三包维修工配发气体检测设备及防毒设备,违反了相关规定,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被告人周某作为该泵业公司销售公司主管售后服务的办公室副主任,其未能对管理的三包维修工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在外派三包维修工时没有明确责任人,没有制定安全的施工方案,其行为亦违反了规定,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于二被告人未认真履行相应安全职责,导致三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事发后泵业公司与三名被害人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且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法院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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