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经济法:乡(镇)村建设用地
发布日期:2014-02-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乡(镇)村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
乡(镇)村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为:
(1)乡(镇)村兴办企业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先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其他审批程序同于乡(镇)村兴办企业用地。
(3)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提示】村民住宅用地就是宅基地,和前面一节的集体土地中的对应。
2.乡(镇)村建设用地的控制原则。
乡(镇)村建设用地的控制原则是:
(1)乡(镇)村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的控制标准。
(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控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