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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问题
发布日期:2014-02-24    作者:110网律师
    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的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定居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那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离婚之诉,国内一方居住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居住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离婚之诉,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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