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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确定案件管辖
发布日期:2014-02-19    作者:孙新律师
离婚后财产纠纷如何确定案件管辖,笔者近日遇到了麻烦,河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董先生与刘女士早在1993年在河北省某市结为夫妻,之后两人闯荡北京创业颇为成功,先后在北京朝阳和西城有多处房产,河北省某市有一处房产,20年来在北京居住,2010年初双方协议离婚,后刘女士认为财产分配不公提起了诉讼要求变更离婚协议的约定,作为董先生的代理人参加诉讼,董先生应诉后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专属管辖的规定以原告要求分割的财产有一部分在某市为由驳回了董先生的异议。 笔者认为,这一判定的错误在未把诉因搞清,对《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作了曲解,案件是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财产分配不服提起的诉讼,不是独立的对不动产权属等之争,审理此案仍然要适用《婚姻法》等相关规定,其诉因是因为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离婚时的离婚财产分割事宜,其诉的本质仍是离婚纠纷的延续,所以在适用管辖原则上当然要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是对一般管辖的补充规定,它不能凌驾于其他管辖权原则之上而成为最基本的管辖权原则,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予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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