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职工与正式工将同工同酬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议通过,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暂行规定》主要对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法律责任以及用工比例调整过渡期等作了具体规定,其中明确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单位在《暂行规定》实施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 10%的,可以在《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但同时要求,在未达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超过比例的用工单位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调整用工方式,逐步达到规定要求。最大的亮点在于劳务派遣职工与用人单位的正式工将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修改决定公布后,有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采取劳务承揽、业务外包的方式应对法律对劳务派遣的规制,《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劳务派遣处理,以有效遏制用人单位“假外包,真派遣”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