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行政许可法复习:招标人
发布日期:2014-02-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许可决定通过招标方式作出的行政许可中,招标人一般应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招标人也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许可事项和潜在投标人的情况,确定适当的招标方式。例如,1999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出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中规定:对不具备拍卖条件,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出让:1.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2.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