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司考法理学笔记:立法原则
发布日期:2014-02-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确定立法原则时要考虑这样一些关系:
(1)需要与可能:立法的阶段性,立法的具体条件(社会、政治、 经济)的配套;
(2)历史现实与未来:立法的超前问题,立法的继承问题;
(3)客观与主观:人的能力问题,客观认识把握与主观表达;
(4)整体与部分:各个利益集团的平衡;法律自身的统一性、和谐性;
(5)专家与社会:专家意见与社会要求,“精英”与一般民众的认识差距;
(6)本国与全球化:本国的国情与他国发展的历程,人类发展的趋同问题。
2、立法原则。
我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为:
(1)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
(2)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3)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
(4)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由此可以认为当代中国立法的原则为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一)法治原则。(二)民主原则。(三)科学原则。
具体为:
(1)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
(2)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
(3)民主立法原则。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