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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咋办?
发布日期:2014-02-12    作者:周俊岭律师
20125月份,零售客户李先生在自家商店附近新开盘的小区购买了一套预售商品房,合同中约定房屋面积为120平方米,每平方米5000元。201381日,房屋如期交工,但是房屋实际面积比合同中约定的面积多8平方米,开发商打电话要求李先生补交8平方米房款,李先生认为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拒绝支付,双方争执不下,最后诉诸法院。       【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本案中,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的情况作出明确界定,而李先生又坚持购买此房,因此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最后法院判决如下:一是李先生支付开发商超过合同约定面积3%的购房款共计120×0.03×5000=18000元;二是李先生支付18000元后,超出合同约定3%的面积暨128-120×1+0.03=4.4平方米的产权归李先生所有,李先生此套住房总面积为128平方米。
  在此,笔者提醒广大购房者,商品房买卖涉及到每个购房者的切身利益,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慎之又慎,防止因疏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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