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能在北京办理协议离婚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二、符合以下情况,可向北京的法院起诉离婚
1. 夫妻双方都离开户口所在地超过1年,一方欲起诉离婚,对方在北京有经常居住地的,可向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即以被告经常居住地基层法院为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 夫妻双方都离开户口所在地超过1年,在北京居住的一方欲起诉离婚,对方在北京没有经常居住地,该方可向居住地基层法院起诉离婚,即由原告起诉时其居住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 夫妻一方离开户口所在地后,一方以北京为经常居住地,欲向法院起诉离婚,而另一方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的、不在中国境内的、被劳动教养的、被监禁的,该方可向其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即以原告经常居住地基层法院为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注:在民事诉讼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
三、如何证明北京为离婚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
要证明北京为经常居住地,必须证明已在北京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相关证据通常有下列几种:
1. 购置房产一年以上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2. 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协议》;
3. 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4. 一年以上的《暂住证》。
有些法院把关较严的,还需要提供物业或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等出具的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