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国际法辅导: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发布日期:2014-02-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缔结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根据各国的立法,自然人取得行为能力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必须达到法定年龄;二是必须心智健全,能够承担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根据这两个条件,自然人可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由于各国法律对成年年龄、构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以及禁治产制度的规定不同,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随之产生。
1、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
成年年龄是划分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重要标志。各国民法对之均有规定,但具体规定差异较大,大到25岁,小到18岁,这就导致某人在甲国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在乙国可能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禁治产制度的规定不同
禁治产制度是各国为了保护虽达到成年年龄,但由于先天或后天原因造成其能力低下的人的利益而禁止其经营自己的财产的制度。各国法律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宣告禁治产的原因和法律效力两个方面。精神失常不能处理自己的事务是宣告禁治产最主要的原因,但各国对其他条件的规定有所不同。对禁治产宣告的效力有两种立场:多数国家主张桩宣告为禁治产者的行为无效;另一种主张认为,被宣告为禁治产者的行为只是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并不是当然无效。
(三)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主要有本国法主义和住所地法主义两种做法。但在实践中严格贯彻属人法原则,有时对内国交易的安全不利,因为在本阔人与外国人交易时,不一定了解对方依其屈人法是否有行为能力。因此,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原则上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本国法或住所地法),但有两个例外或限制:
一是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二是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可以适用行为地法,即只要其属人法或行为地法认为自然人有行为能力,就应认为其有行为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作了如下补充规定:
(1)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有民事行为能力;
(3)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具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