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中山公园正门东侧拆房建绿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长宁区中山公园正门东侧拆房建绿工程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71号)
3、《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2]24号)
4、《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6、《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沪房管规范市[2012]5号)
7、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目的
为了建设绿色城区、活力城区,提升中山公园商圈整体环境品质,从让人民群众受益的角度,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拟征收该地块。
三、征收范围
长宁区中山公园东侧,东至兆丰别墅弄堂、南至长宁路、西至中山公园、北至中山公园围墙。房地产权利登记门牌号是长宁路730-738号(双号、吴昶浩等5人)、长宁路748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财政贸易办公室)及长宁路770号(上海市园林职工学校)三户。
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对已登记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对未登记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门经调查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对因历史原因而搭建的建筑、构筑物按其建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酌情予以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五、房屋征收的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根据沪房管规范市[2012]5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执行。
六、非居住房屋补偿
1、本基地主要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2、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
按房地产权证载明的用途和房屋现状用途相结合的办法评估确定。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
4、装潢补贴:按评估公司指导价格。
5、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6、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费用。
7、未尽事宜之处,报长宁区旧区改造(房屋征收)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七、签约期限
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协商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的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
八、按时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搬离腾空房屋并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发放按时搬迁奖励费:1000元/平方米。
九、受委托的房屋事务所名称
上海市长宁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十、办公接待地点和时间:
地点:万航渡路1424弄3号
时间:周一至周五9∶00至下午5∶00
接待电话:52396801 52396807
十一、其他事项
1、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签订:由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产权所有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
2、征收与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与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日期内负责将房屋使用人迁出。房屋使用人未迁出的,视同被征收人未完成搬迁。
3、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上海市长宁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