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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解析
发布日期:2014-02-09    作者:110网律师
      在本月21日在文峰区法院进行的公开开庭审理中,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118日晚,在林州市长安大道皇冠娱乐会所附近,酒后准备去歌厅唱歌的林州市公安局民警郭增喜突然抢走路人李某夫妇怀中7个月大的女婴,摔在地上,致使其头部受伤。经鉴定,女婴的损伤已构成轻伤。同年8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林州市公安局对郭增喜实施刑事拘留。同年1111日,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并以故意伤害罪对其依法提起公诉。2014128日上午,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法院对摔婴的林州市警察郭增喜进行一审宣判,认定其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3年。 21日的公开审理中,郭增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也没有自行辩护。在28日的法院宣判中,郭增喜当庭表示不再上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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