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小艳两次起诉要求离婚,可丈夫小伟要求她返还彩礼38000元。近日,县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了该离婚诉讼案,认为小伟未能举证证明其诉求符合法定返还情形,遂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小艳与小伟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正月结婚。婚初,夫妻感情较好。2012年4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小艳回娘家生活。同年6月27日,小艳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夫妻感情未得到改善,并一直分居至今。 今年2月27日,小艳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在庭审中,小伟同意离婚,但要求小艳返还其在订、结婚期间给付的彩礼款38000元。经法院调解,小艳对其婚前个人财产表示放弃,并自愿返还小伟彩礼款5000元。 一个索要38000元,一个自愿返还5000元,双方意见分歧较大。5月2日,庐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艳与小伟虽系自愿结合,但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尤其上次诉讼离婚后双方夫妻感情未得到改善,现小艳要求离婚,小伟也表示同意,衡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对小艳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小伟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小伟与小艳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已共同生活,且小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能举证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故依法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小伟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小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诉求返还彩礼符合法定情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后语:婚前彩礼往来是我国农村一直存在的民间习俗,俗话说:“送出去的彩礼泼出去的水,即使婚姻发生变故,彩礼也是不能讨还的”。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正是基于民间习俗以及不提倡婚姻以金钱给付为前提等原因规定了彩礼返还要符合法定情形,否则不予支持。本来结婚是男女双方在有感情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而不应以给付彩礼作为双方及其父母同意结婚的条件,甚至于借婚姻索取财物,这些都是法律所不提倡的,也为以后的纠纷埋下隐患,因此提醒未婚青年结婚时父母给付彩礼需谨慎,毕竟以后的日子还得靠小两口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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