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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登记有哪些程序和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14-02-01    作者:聂晓东律师
办理离婚登记有哪些程序和注意事项





    (一)离婚登记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当事人持有办理结婚登记要求持有的证件。
   (二)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三)离婚登记程序
   1、查验离婚登记的条件中要求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3、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4、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5、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
   6、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7、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a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b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c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d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e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
    1、夫妻双方未亲自到场的;
    2、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3、相应证件、材料不齐全;
    4、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5、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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