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2月23日,谢某之子在廖某开办的托儿所因老师失职走失,被钟某绑架并致死。被告人钟某犯绑架罪被判死刑并赔偿谢某损失。后谢某以廖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廖某赔偿其精神损失。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亲属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第二种观点认为,廖某非刑事案件被告人,其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谢某可以向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包含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被害人或其亲属不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这主要是考虑到依据刑法对被告人定罪处罚本身就是对被害人精神最好的“平复”和“抚慰”,故不再用经济赔偿的手段安抚被害人。
2.刑事案件审结后不能单独对被告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明确:“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犯罪行为不可避免会给被害人造成精神损害,如果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的范围将过于宽泛。从我国当前司法实践和社会状况的现实角度出发,人民法院不宜受理被害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但是,这里提起诉讼的对象仅指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并不包含同一事件除刑事案件被告人以外的其他侵权人。
3.刑事被害人可向刑事案件被告人以外的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虽然谢某不能对被告人钟某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但可以向廖某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与我国刑事法律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相违背,且更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综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赔偿不包含精神损害赔偿,但对同一事件除刑事案件被告人以外的其他侵权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被告廖某开办的托儿所在谢某之子遇害中存在过错,廖某并非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谢某可以向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