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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商法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发布日期:2014-01-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公司住所是确定公司登记机关的依据;是确定诉讼管辖的依据;是确定法律文书送达地点的依据;是确定债务履行地的依据。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设有分公司的,以本公司(总公司)住所地为住所。

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1)订立公司章程。

(2)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股东认缴的出资可以分期缴纳,但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3)办理设立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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