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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发布日期:2014-01-26    作者:110网律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  (1)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  (2)入户盗窃数额在1000元以上或者扒窃数额在800元以上的。       盗窃数额在1500元以上、入户盗窃数额在800元以上或者扒窃数额在600元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教唆未成年人盗窃的;服刑或者劳教期间盗窃的;缓刑、假释考验期内或者监外执行期间盗窃的;因盗窃被刑事处罚(包括免于刑事处罚)后两年内又盗窃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盗窃数额虽不到起刑点,但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  (2)盗窃国家三级文物1~2 件的;  (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25份以上的;  (4)盗窃鸦片200克以上不满500克、海洛因10克以上不满40       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较大的,或者盗窃淫秽录像带、光盘30盘以上,       淫秽书刊50本以上、淫秽扑克牌或者其他淫秽物品60件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盗窃“数额巨大”:  (1)盗窃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入户盗窃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3)扒窃数额在8000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盗窃数额在1.6万元以上、入户盗窃数额在8000元以上或者扒窃数额在6000元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情节严重的主犯的;盗窃金融机构的;流窜作案,情节严重的;       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累犯的;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2)盗窃国家二级文物1~2 件或者三级文物3件以上的;  (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250份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  (1)盗窃数额在 10万元以上;  (2)入户盗窃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扒窃数额在4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盗窃数额在8万元以上,入户盗窃数额在4万元以上,扒窃数额在3万元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情节严重的主犯的;盗窃金融机构的; 流窜作案,情节严重的;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累犯的;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2)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2 件或者二级文物3件以上的;   (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2500份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盗窃金融机构经营的资金、有价证券或者客户资金等,数额特别巨大的;   (2)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毁损、流失,无法追回的;   (3)盗窃一级文物1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3件以上,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的;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累犯的; 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盗窃数额不满2500元、入户盗窃数额不满1500元,或者扒窃数额不满1000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主动投案,全部退赃、退赔的;    (2)被胁迫参加盗窃,没有分赃或者分赃较少的;    (3)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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