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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法考试《三卷》商法讲义:股票发行
发布日期:2014-01-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股票发行

  发行人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公司,包括已成立的股份公司(增资发行)和经核准拟设立的股份公司(设立发行)。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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