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违约纠纷案
原告:孔某某,住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代理人:王富利,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
案情:孔先生与赵女士于2009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赵女士将位于某小区的房屋出卖给孔先生,合同签订后,孔先生支付定金50万,并先后支付购房款750万元。由于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该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因此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2010年底,孔先生经过查询,发现赵女士已经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并办理过户手续。于是,孔先生聘请王富利律师作为代理人,依法向朝阳法院起诉,要求赵女士赔偿房屋差价损失400多万元和双倍返还定金100万元。经过法院的审理,法院认为赵女士的行为明显违约,因此依法全部支持了孔先生的诉讼请求。
王富利律师点评: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赔偿另一方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本案中,被告看到房价上涨,恶意违约。导致原告可期待利益损失,因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房屋差价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