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XX诉陶XX民间借贷纠纷
民事起诉状原告:田某某
被告:陶某某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8万元及利息3万元(利息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2月份,被告找到原告,以投资工程缺少资金为名,于2011年2月1日和2011年2月23日,前后两次分别向原告借去5万元(借期一个月),和3万元(借期三个月),共计借款8万元,并约定月利率为5%,同时出具了其亲笔签名盖手印的借条,身份证复印件等凭证。现早已超过了约定的还款期限,可被告却分文未还。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还款事宜,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甚至不与原告见面。原告是农村妇女,早年丧偶,这8万元是原告农村家庭的全部积蓄。原告的脚患有小儿麻痹症,现又染上严重的风湿性关节炎,小儿子的病情也急需钱财治疗,家庭条件非常困难。故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能够保护弱者的权利,判如所请。
此致
南昌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