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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案
发布日期:2014-01-23    作者:江珍来律师
信用卡诈骗案广州ZX是好朋友,一天,他们相约去银行柜员机取钱,Z在一台柜员机取好后,在后面等XX在另外一台取钱,轮到X时,X发现柜员机上留了一张银行卡,是前面一个人取钱时忘记拿了。然后看见余额有几万块。X回过头叫Z来看,并对Z说,你要多少钱?Z看了之后,说不要,然后就站在后面继续等。X取了一万五出来后,就和Z走了。他们在吃饭的时候,X突然拿了5000元给ZZ也没有说什么也就收下了。后来,失主报警,警方找到了XZ,两人供认不讳,最终被刑事拘留。Z的家属找到江律师后,江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辩护人江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Z没有实施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的犯罪行为。
据犯罪嫌疑人Z向本律师交代,其与犯罪嫌疑人X去取钱时,Z是在另外一台柜员机取钱,取完钱后退在X后面等候X。期间,X看见柜员机里有一张别人遗留下的银行卡,应该是别人取钱时忘记取走,X操作后看见卡里有钱可取,然后回头问Z取多少钱,Z连忙说你自己拿主意吧,并退后等待XX取款出来后,吃饭的时候,X才拿出六千给Z。虽然Z最终分得了“赃款”,但是其没有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没有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取钱,虽然其知道X取别人的钱是不对的,但是其没有义务去阻止X实施犯罪行为。Z说“你自己拿主意吧”意思就是不管X取或者不取都不关Z的事情,假如X取了构成犯罪了,那Z也是左右不了他的。
X问其要不要钱的时候,Z明确表示不要,而且X最终取了多少钱,Z也是不知道的,Z没有与X商量过要取钱,取多少钱,从这可以推断出Z也没有实施共同犯罪的故意,因此也不应该认定其有实施信用卡诈骗的共同故意,不属于共同犯罪。Z虽然知道是别人的钱,但是因为毕竟是大学生,几千块对其而言这个数额也是非常诱人的,其被动的接受X赠与的钱是不对,但是这时X实施取钱的行为已经完毕,Z事后分得钱的行为完全是X讲哥们义气才给Z的,不应该认定Z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犯罪嫌疑人Z现在还是在校大学生,而且千里迢迢南下求学,他也是家乡里唯一的大学生,唯一的希望,其所学专业前途无量。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在积极推进“无证据坚持无罪”原则的机制。因此,遵循刑法疑罪从无的原则,恳请贵院认定Z无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因此,恳请贵院对Z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最终检察院通知江律师,检察院对Z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经过不懈的努力此案取得了非常全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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