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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银行承兑汇票构成的刑事罪名探析
发布日期:2014-01-21    作者:110网律师
  倒卖银行承兑汇票构成的刑事罪名探析
一、倒卖银行承兑汇票的两种类型
(一)中间人搜集并倒卖他人已经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即:拥有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为了及时将票据变成现金,于是将持有的票据低价卖给中间人(俗称‘票贩子’),中间人再将低价买的票据高价出售给其他使用者或者交付给事先联系好的倒买倒卖银行承兑汇票链条上的‘投资人’。
(二)中间人直接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然后倒卖给‘投资人’自己使用或者‘投资人’再进一步的倒买倒卖。即:中间人设立企业或者用他人已经注册的企业,用伪造的虚假买卖合同和发票去银行直接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然后按一定价位折算给‘投资人’,再将从‘投资人’处取得的现金存入开户银行作保证金,这样周而复始的再签再卖。
二、具体情形下各个主体的罪名分析
(一)、根据上面归纳的第一种类型,分析在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整个链条上,各个参与主体的行为性质:
中间人和投资人的行为定性:
1、首先中间人构成一般违法。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作为未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主体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2、其次,行为人是否涉嫌犯罪,如果犯罪,罪名是什么?这还需要对其行为进行细分。
1)、如果中间人和投资人之间的运营模式是这样的:投资人单纯的将资金交付给中间人,中间人自己进行倒卖银行承兑汇票运营操作,只是将一定的赢利返还给投资人,那么此时,中间人的行为均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根据刑法原则,择一重罪处罚。而‘投资人’的行为目前法律并没有禁止性规定。
另外,中间人的行为是否就一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呢?笔者认为这需要根据具体事实加以界定。因为在大部分情形下,中间人(俗称‘票贩子’)为了确保地下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为了避免有人换成假票或者克隆票,因此,以中间人为中心发展起来的这个‘地下交易圈子’,仅限于熟悉和信任的人之间操作。所以事发或者案发后,所谓的受害者(即‘投资人’)感慨万千的说:“我们是多年的朋友”。其实这种说法一点都不为怪。那么这一主体,是否应该界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公众’呢?笔者认为这种情形下不能认定。如果不能认定为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那么对中间人可以直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2)、如果中间人和投资人之间的运营模式是这样的:投资人供应资金,中间人提供信息资源,双方都明知是通过倒卖银行承兑汇票获取利益,并事先约定了分成比例。也就是说:他们共同打造这个利益链条并且携手操作,那么此时,双方的行为首先属于一般违法,即违反《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其次;双方的行为均涉嫌非法经营罪。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以及《刑法修正案(七)》第五条修正之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二)、根据上面归纳的第二种类型,分析在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整个链条上,各个参与主体的行为性质:
由于中间人直接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所以下面的分析就以银行为中心来界定各相关参与主体的行为性质。
1、由于银行的违规行为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如果银行明知中间人与他人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而故意或者违反规定为中间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涉嫌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理由是: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金融机构弄虚作假,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其中中间人视具体事实和证据来认定是否与金融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共同犯罪。
2、金融机构没有违反规定为中间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此时,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其行为合法。
中间人及‘投资者’将票据倒卖的行为,其行为性质可以返回去参照倒卖银行承兑汇票的第一种类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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