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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涉嫌偷盗等非法行为的举证责任
发布日期:2014-01-21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

甲公司因买卖关系收到一张出票人为乙公司的转账支票,但该支票因空头被银行拒付。甲公司据此诉至法院,乙公司称涉案支票已经丢失,但其未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亦未向银行挂失支付。甲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其所持票据具有合法性。
咨询:
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承担票据付款责任。
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持票人有责任提供诉争票据。该票据的出票、承兑、交付、背书转让涉嫌欺诈、偷盗、胁迫、恐吓、暴力等非法行为的,持票人对持票的合法性应当负责举证。”乙公司以票据丢失作为抗辩理由,甲公司应对其所持票据的合法性提供证据,即证明其已支付了对价或其与出票人之间存在基础关系。在甲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支付对价或双方间具有基础关系的情况下,其无权要求出票人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
票据律师:韦福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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