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例空姐海外代购案重审改判
内容提要 空姐李晓航伙同他人通过机场海关将韩国化妆品等物品带入中国境内,并在网上进行销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7日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偷逃税款8万余元人民币,判处李晓航等人有期徒刑3年至2年4个月...
空姐李晓航伙同他人通过机场海关将韩国化妆品等物品带入中国境内,并在网上进行销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7日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偷逃税款8万余元人民币,判处李晓航等人有期徒刑3年至2年4个月不等,并处罚金4万元到2万元人民币。
该案从一审宣判到发回重审,再到重审开庭宣判,经历1年多时间。2012年7月18日,李晓航一审被认定走私化妆品、偷逃税款超百万元,被判有期徒刑11年,处罚金50万元,李晓航不服判决上诉。今年5月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二中院重审。10月10日,二中院再次开庭审理,今天此案重审宣判。
一审判定中,检方曾指控,2010年8月到2011年8月间,李晓航多次从韩国携带化妆品,以客带货方式从机场无申报通道入境,其携带的物品均未向海关申报,共计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113万多元,后来认定为109万多元。
此案争议的焦点是李晓航代购化妆品的金额和数量是否属实,量刑是否过重。二中院在重申开庭审理时,以实际货物为准,重新进行计算核定,最终认定李晓航偷逃税款金额8万余元,这也是此次重审判决的重要依据。
二中院审理查明,李晓航与褚子乔预谋后,由褚子乔为李晓航提供韩国免税店账号,并负责在韩国结算货款,李晓航伙同他的男友在韩国新罗免税店购买化妆品等物品后,分别于2011年4月和8月,采用以客代货的方式,从沈阳仙桃机场、首都机场无申报通道携带入境,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共计8万余元。
二中院认为,李晓航等人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化妆品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均予以惩处。李晓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褚子乔二人是从犯,据此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