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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他人物品后以该物品相要挟索取财物的定罪处罚
发布日期:2014-01-17    作者:110网律师
盗窃他人物品后以该物品相要挟索取财物的定罪处罚
——张X群、张X银盗窃案
关键词:盗窃敲诈勒索数罪并罚 
【案 由】盗窃罪
【审判法院】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6421
【公诉机关】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群、张X银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7年第1集(总第54集)
裁判规则:
盗窃他人物品,并以物品相要挟索取财物,分别构成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犯 罪,应当从一重罪按盗窃罪判处,未参与盗窃只实施勒索财物行为的,构成敲 诈勒索犯罪。
基本案情:
二被告人伙同他人分别窜至多省建筑工地,采用钥匙开门等手段,窃得挖 掘机内的电脑主板8块(共计价值92580元)后,将该主板藏匿于附近隐蔽 处,并留下联系电话,以给付钱财方归还电脑主板相要挟共计索得钱款 50000元。其中第一被告人张X群在伙同他人窃得4块挖掘机电脑主板后,由未参与盗窃的第二被告人张X银以同样方式相要挟并索得34000元。
争议要点:
二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均构成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数罪并罚。
裁判理由:
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第一被告 人张X群盗窃数额巨大,第二被告人张X银盗窃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均符合 刑法规定的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以其实施的盗窃行 为为手段,最终达到勒索钱财的目的,属于牵连犯罪,分别构成盗窃罪和敲诈 勒索犯罪,应当从一重罪判处,即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二被告人张X银为其未参与盗窃的4块挖掘机电脑主板进行勒索钱财 的行为,又单独构成敲诈勒索罪。故应认定第一被告人张X群构成盗窃罪,第 二被告人构成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应数罪并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盜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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