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公司法重点法条汇总
发布日期:2014-0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4年司法考试硝烟又起,商法作为司法考试中的重点,在司法考试中占的比例很大,小编为大家介绍司考公司法重点法条汇总,希望对广大考生复习有所裨益。一般而言,以下几部分非常重要,是复习的重中之重,请大家认真阅读:
(1)公司的设立、分立、合并、解散;
(2)公司的组织结构、资本结构;
(3)股份、债券的发行转让;
(4)公司的出资、增资及转投资等。
第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讲解】本条讲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严格来讲我们在复习司考的时候对概念的掌握一定要以法律条文为准。
1.注意公司的有限责任,是针对公司的股东而言,公司本身作为法人实体,有独立的人格和独立的法人财产,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2.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最重要的区别在于股份公司将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而有限公司并不作此划分。
第四条 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讲解】
1.股东一旦履行出资义务,其出资标的物的所有权即转移至公司,构成公司的财产,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相分离。
2.请注意股东丧失其对投入资产的所有权的对价是获得了股东权,股东权主要有三项内容:
(1)资产受益;(2)重大决策;(3)选择管理者。
3.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内容是指公司对其全部财产的独立支配权。它是公司具备法人资格的集中体现。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享有者只能是公司,而不能是公司的股东。
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讲解】公司住所原则上是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的住所由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确定,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的机构中,往往以董事会所在地为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主要办事机构无法确定,则以登记地为公司的住所地。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
【讲解】本条主要是对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公司超出经营范围的民事活动的效力是否绝对无效?这要参考《〈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特别提示】1、按照《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公司超越其经营范围的活动并不因越权而绝对无效,但违反了以下经营范围而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1)限制经营的;(2)特许经营的;(3)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讲解】这是《公司法》很重要的一个条款,它主要规定“转投资”的问题。
1.公司转投资的方向。公司投资的对象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但并不仅限于这两种企业,其他的法人企业也可以作为公司的投资对象。但是公司不能向合伙企业投资,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必须是自然人。
2.转投资的额度限制。根据国务院规定成立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没有转投资额度的限制,除此之外的其他公司转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但不是所有情况下转投资额都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接受投资的公司以它的利润转增资本,致使该公司的投资额增加,并超过该公司净资产的50%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注意这个50%的分母是“公司的净资产”,不能和公司的资产总额相混淆。
3.请注意转投资限制主体的例外: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
【特别提示】2003年卷三第51题考查了本条。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讲解】本条是关于“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规定。
1.分公司就是分支机构,正因为是分支机构,所以一切都不是独立的,它没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也没有独立的财产。
2.本条第2款规定的是子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不同的地方就在于所有的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都能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母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子公司同样也是独立的法人。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讲解】关于《公司法》的适用范围,除了在我国大陆设立的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外,在大陆设立的采法人形式的三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同样适用本《公司法》,但是三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的很多规定和《公司法》不一致。此时,如果《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另有规定的就适用其规定。这就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例如关于最高权力机构的规定,《公司法》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明确规定最高权力机构却是董事会,如果是合资企业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就应该优先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
【特别提示】2003年卷三第19题考查了本图表所列的内容。
第二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讲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下限和上限:股东人数最低不能低于2人,最高不能超过50人,但是国家可以设立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这就是法律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此外,单个的外国投资者也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资企业。
第二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讲解】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部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就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其最低注册资本额分别是50万、30万、10万,这是根据公司的性质不同而分出的3种档次:
1.生产经营和商业批发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
2.零售的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
3.科技开发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万。
这是《公司法》的一般规定,有的公司要求更高,例如《拍卖法》规定拍卖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为100万。
另外,《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等中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也都有特殊规定。所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并不是对所有种类的有限责任公司都适用的,对特定行业的特定公司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讲解】本条是关于股东的出资方式的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可以采用5种方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除此以外的其他方式不能作为股东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方式。
2.《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来出资,但公司股东不能以劳务出资。
3.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只限于以上5种。其中,股东不能用土地所有权出资,而只能用土地使用权出资。股东出资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比例要求,即无形资产所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能超过一定的限额,本条规定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20%,这里的无形资产具体是针对一些智力成果而言。另外股东无论以何种形式出资,都要经过验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