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盗窃过程中杀人灭口的认定
入室盗窃过程中杀人灭口的认定
——寸XX抢劫上诉案
关键词:盗窃人室抢劫转化
【案 由】抢劫罪
【审判法院】最髙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死刑复核
【上诉人】寸X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9年第4集(总第69集)
裁判规则:
在人室盗窃过程中被被害人发现,持刀将被害人杀死,犯罪手段极为残 忍,其盗窃行为已转化为抢劫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论处。
基本案情:
上诉人携带匕首到被害人家中盗窃,盗窃过程中将二被害人惊醒,上诉人 为阻止二被害人呼救,用匕首切割二被害人颈部致二被害人当场死亡。随后 上诉人逃离现场,并将作案所用工具丢弃。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由于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复核法院 应如何适用证据裁判原则。
裁判理由:
上诉人在被害人家中盗窃的过程中,在被害人发现后,持刀将二被害人杀 死,其犯罪手段极为残忍。上诉人在盗窃过程中被被害人发现,其实施的盗窃 行为转化为抢劫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论处。死刑是剥夺生命权的处罚,应当严 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复核法院进行死刑案件复 核时,由于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裁定不核准,发回重新审判。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 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条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 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 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 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 施上述行为的;
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 的,裁定予以核准。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 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