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民警对治安案件以刑侦的方式逼取口供的认定
派出所民警对治安案件以刑侦的方式逼取口供的认定
——赵XX刑讯逼供再审案
关键词:牵连犯罪目的犯罪从一重罪处断数罪并罚
【案 由】刑讯逼供罪
【审判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案 号1(2004)京铁中刑再终字第25号
【审级程序丨再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4年9月20日
【公诉机关】山西省临汾铁路运输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赵XX(原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 年第2辑(总第60辑)
裁判规则:
派出所民警在处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将他人视同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手 段逼取口供,致他人轻伤的,应视为行为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司法工作人 员”身份,构成刑讯逼供罪。
基本案情:
派出所接到关于控告许x x耍流氓的报案后,时任该派出所副所长的被 告人将许X X传唤至派出所,对许X X拳打脚踢,并威胁说:“如不好好交代, 我让你把牢底坐穿。”此后,被告人安排刑侦大队侦察员与派出所民警采用警 棍、木棍殴打等方法对许X X进行讯问,采取压杠子的手段逼取口供。当晚, 被告人又让人将许X X铐在派出所的一裸桐树上,并对许X X拳打脚踢,致轻 伤。最终被告人对许X X案件以治安案件结案。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罪。
裁判理由: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 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本罪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 案件侦査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
行为。
我国公安机关具有双重职能,既具有刑事侦查职能,又具有行政管理职 能。本案有关被害人许X X案件属于治安案件,并不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在 治安案件中本不应行使侦査职能,使用侦查手段。被告人对许X X的处理行 为巳经超出了治安管理工作的范围,将许X X等同于犯罪嫌疑人对待,运用侦 査手段,实际上行使的是刑事侦查职能,以刑侦的方式方法达到办理治安案件 的目的。被告人应视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司法工作人员”身份,其行为构成 刑讯逼供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 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 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